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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了8元韭菜青豆被判刑半年,定罪量刑只看刑法“分则”不看“总则”吗?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-12-05


近日,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,一男子将网络上风靡一时的“偷菜”游戏搬到了现实中,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,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(法院官宣文章链接为:《灵川一男子上演现实版“偷菜”被判刑》)



自己“这一两个月来,隔三差五就来地里偷菜,还换着品种偷。我每天施肥浇水,辛辛苦苦种些菜,小偷却得寸进尺,只想着不劳而获!”被害人唐某称。

法院审理查明,2021年5月29日、6月8日、6月15日凌晨时分,被告人毛某三次实施盗窃韭菜后拿到县城售卖共获利8元。此外,6月15日凌晨,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,且因其有前科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院还提醒:勿以善小而不为,勿以恶小而为之。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,但也不能窃取。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莫伸手,伸手必被抓!......


“勿以善小而不为,勿以恶小而为之。”说的确实对,大人从小就教育孩子,别人的东西价值再小,也不能偷拿。这不仅是法律的问题,更是基本的社会道德问题。法院官宣这样的案例是出于好心,提醒大家要有守法意识,但是,能以“勿以善小而不为,勿以恶小而为之。”,能成为司法裁判标准吗?

说的道理对,上升到刑罚处罚就对吗?这样的道德说教,是用于指导刑罚处罚的吗?能以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抓!”来指导刑罚判案吗?如此司法标准,岂不是大有以刑罚取代道德谴责、行政处罚之势?

《刑法》和司法解释上确实有,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;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,应当认定为“多次盗窃”的规定。可是,《刑法》“总则”第十三条不是也规定,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;第三十七条不是也规定,“”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。”吗?


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和理论,根本也得不出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抓,伸手必被判”的道理啊!相反的,《刑法》一直强调的是,要以“总则”统领指导“分则”的适用,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,要“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,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妥当处理。”


不久前,重庆一名博士生,多次在菜市场偷菜被抓,具体说是,分五次在被害人翁某某的摊位盗窃番茄、丝瓜等蔬菜货值46.5元后被警方抓获。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认为,鉴于刘某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、认罪认罚,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,犯罪情节轻微。根据相关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,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。(详见《博士偷菜被抓,5次共计46.5元;硕士金融行业辞职炒股,输光后多次盗窃超市》一文)。



案件经报道后,尽管检察院给予了定罪不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,但这种小偷小摸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决定,还是引发了网友们社会常识性的不理解。一篇《令人羞耻的“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”》迅速获得了10万+的点击。网友们普遍性的认为,办案机关不能不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而生搬硬套法条治罪。


都说法律规定是社会成员对自己行为法律责任的预期和信任,司法裁判是社会成员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“法治公开课”,可如今的司法案例却是,五次偷菜价值46.5元的被检察院不予起诉都引发大规模质疑了,可偷了三次菜仅查证了价值8元的却被判刑半年。这如何令人信服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性?是不是让人质疑,刑罚追责、司法裁判,也太随意了吧?



最近的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,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,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,本是一起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动物伤人事故,却因为当地多个行政部门的推诿扯皮、不负责任,纷纷将受害人的索赔要求往法院推,即使省台记者采访都解决不了,最终闹成了全国性的新闻事件。如今,多个部门多名公职人员收了处分,当地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作风教育整改活动。网友评议,什么矛盾都往法院推,那还要所谓的行政法规、行政职责做什么?

同样的道理,出现所谓的,偷了四十多元菜、捕了一两河虾、抓了两条鱼、逮了一只麻雀和以上案例中的偷了8元菜,统统上升到了刑罚打击的司法案例,也是将社会安全保障最后一道防线、社会成员行为最严厉惩罚的司法审判,推到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,也意味着作为刑罚制裁缓冲和前置的惩戒教育、行政处罚流于形式。

如果司法审判也顺水推舟、推行只看“分则”不顾“总则”的重刑主义的话,势必出现要么没事、要么判刑的人人自危、人人侥幸心理,刑法、也将最终失去了震慑作用。动辄将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重判,久而久之,人们会认为,之所以被抓被判不是忌惮法律,而是因为自己倒霉,没抓没判不是会因为法律保护,而是自己幸运。


就在这个月,媒体报道,河北某地发生了上百名的城里的老人坐着免费公交车去村里“组团偷菜”现象,大白天光明正大的到菜农田里偷菜,当地专门靠种植蔬菜为经济来源的村庄损失惨重。(详见以下视频)媒体也报道,当地警察采取的措施是,直接派警车下到菜地里,安排人不断巡逻和喊话,看到有外来人口,就迅速进行驱离。


刑法历来强调其谦抑性,这是因为刑罚具有双刃性,罪刑适当则会起到教育震慑作用,动辄获刑则会失去其震慑性。如果按照偷了8元菜就判刑半年的打击力度,上面这些动辄上百人的老年偷菜团,是不是早就够了统统抓捕、统统判刑的地步?

偷8元菜的被判刑,组团大白天偷菜的却没事的话,法律、司法的威严,又该被置于何等地步呢?根本不具有社会常识性基础的偷菜8元被判刑,其普法价值,又有几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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